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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92880号“MAXM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89号
申请人:美享生物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2880号“MAX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已成功注册了第10613850号“MAXMIND”商标,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126356号“MAGMIND”商标、第14493838号“沫美 MAXMILD”商标、第30840685号“MIXM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具备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MAXMI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