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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5805号“畅道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5: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61号
申请人:湛江速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5805号“畅道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82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畅道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