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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7113号“POLY S A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22号
申请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7113号“POLY S 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oly”取自英文“polyester fibre”的前四个英文字母,与“safe”相结合,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第27类商品上已经注册“POLYSAFE”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宣传使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览会合同、产品宣传册、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poly”一般为聚酯纤维(polyester)、聚乙烯(polythene)等词汇的英文缩写(参见有道词典等),即使指“polyester”(含义为:涤纶),“POLY S AF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也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POLY S A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