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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9890号“金马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5: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索格拉皮葡萄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市卓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9890号“金马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43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连续、规范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申请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利用合法手段达到其非法目的,应该被制止。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资料;
2、被申请人授权珠海祺安泰莱贸易有限公司为“金马车”品牌系列葡萄酒的中国区域独家代理的《授权书》以及被申请人和珠海祺安泰莱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3、珠海祺安泰莱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4、被申请人在挖酒网的销售页面及销售发票;
5、珠海祺安泰莱贸易有限公司与卡尔塔舒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物流提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包装瓶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被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
7、产品图片;
8、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申请注册第60647136号“金马车”商标档案信息。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开胃酒、白兰地、白酒、米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珠海祺安泰莱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从卡尔塔舒合作社进口了“金马车”牌红葡萄酒等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被许可使用人与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内容涉及“金马车”红葡萄酒等商品且附有金额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因此,综合以上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白兰地、白酒、米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商品与葡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金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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