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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3846号“银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4: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银石赛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3846号“银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81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81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拼多多及天猫店铺销售截图、产品图片、淘宝及京东产品展示截图、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平底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033846号第21类“银石”商标在“1.筛子(家用器具);2.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3.非贵重金属制厨房容器;4.家用或厨房用非贵重金属容器;5.非电气炊具;6.家用非电气辗磨机;7.家用非电力搅拌机;8.家用手工操作研磨机;9.手工操作胡椒研磨机;10.非电力厨房用搅拌器;11.非贵重金属过滤器;12.家用过滤器;13.奶瓶用非电力加热器;14.煮牛奶用防溢片;15.摇动器;16.家用非电力榨水果器;17.柠檬榨汁器;18.漏斗;19.喝饮料用盆;20.非贵重金属制油和醋调味瓶架;21.非贵重金属调味品瓶;22.调味品装置;23.胡椒瓶;24.胡芦瓶;25.饭盒;26.桌用刀架;27.手工调和器(鸡尾酒搅拌器);28.开瓶刀;29.开塞钻;30.洗碱液盆;31.进料用盆;32.餐桌中央盛花;33.糖果的非贵重金属架;34.菜单卡片夹;35.水果杯;36.纸盘;37.家用纸托盘;38.非贵重金属餐巾环、盒;39.装备齐全的野餐篮(包括盘碟);40.(桌上搁热等用的)金属支架;41.揉面板;42.擀面杖;43.面包篮;44.切面包板;45.面包屑盘;46.烹调用模子;47.蛋糕模子;48.果馅饼勺;49.金属煎烤串钎;50.蛋杯;51.框格支架(烤食物用);52.烤架(烤肉用);53.烘烤支架;54.烤架(厨具);55.馅饼托盘;56.烹调用金属小桶;57.厨房用切菜板;58.厨房用涂油脂匙;59.厨房用胶垫;60.非贵重家用托盘、篮子、罐、糖果盒、器皿;61.非贵重金属餐具(刀,叉匙除外);62.餐盘;63.汤碗;64.盆;65.勺子;66.碟;67.碗;68.色拉碗;69.糖碗;70.盐碟;71.盐瓶;72.蔬菜盘;73.罐;74.奶油盘子;75.碟子;76.碟罩;77.奶酪盘罩;78.烘蛋奶饼非电力铁模;79.非贵重金属蛋杯;80.非电力高压锅;81.非贵重金属油瓶;82.奶油碟;83.非贵重金属杯;84.模子(厨房用具);85.胶锅;86.大锅;87.平底锅;88.平底炸锅;89.非电力油炸锅;90.炖锅;91.锅盖;92.高压锅;93.非电力铁模;94.铁锅;95.铁壶;96.铁勺;97.铁桶;98.蒸屉;99.笼屉;100.笊篱;101.非电火锅;102.铁镬;103.筷子;104.手摇压面机;105.箩斗;106.纱罩;107.箩底;108.煤气火锅;109.铁丝筛子;110.磁疗杯;111.冰棍棒;112.冰淇淋勺;113.日用搪瓷、塑料器皿;114.盒;115.盘;116.壶;117.杯;118.食篮;119.手工操作咖啡豆磨具;120.非电力操作咖啡渗滤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梳子;2.刷子;3.制刷材料(不包括牙刷);4.刷牙用具;5.牙签;6.化妆用具;7.隔热用具;8.家用灭虫、灭鼠用具;9.非金属存钱罐盒;10.非贵重金属烛台、烛环、息烛器;11.非贵重金属祭祠用容器;12.香炉;13.搓衣板;14.洗衣盒;15.晾衣架;16.洗衣用干燥架;17.烫衣板;18.熨裤机;19.烫衣板罩套(覆盖式的);20.熨斗搁架;21.领带压平器;22.衣服支撑器;23.衣服伸张器;24.西裤撑架;25.衣衫撑架;26.扭扣钩;27.鞋楦头(撑具);28.鞋拔;29.脱靴器;30.肥皂碟;31.肥皂盒;32.肥皂架;33.卫生纸架;34.盥洗室器具;35.家用除烟器;36.非医用喷雾器;37.便壶;38.个人除臭装置;39.真空吸尘器用消毒和散发香气的附件;40.煤渣筛;41.煤桶;42.编制品制桶;43.计时沙漏;44.垃圾箱;45.垃圾筒;46.手套掌具;47.手套拉伸器;48.花和植物用盆(花展用);49.花盆;50.非纸制花盆套;51.家用浇灌用具;52.喷壶;53.洒水软管喷嘴;54.喷壶莲蓬头;55.浇花用洒水器;56.(浇花用)喷头;57.水桶;58.喷管;59.(浇花用)喷水壶喷头;60.洒水装置;61.洒水器;62.桶;63.家用浇灌器;64.非桌布用非纸制的杯托;65.肥皂分配器;66.碎屑盒罐;67.纸巾分配金属盒;68.旅行饮水瓶;69.非贵重金属水瓶;70.衣服架;71.儿童浴盆(便携式);72.室内培养池(种植物用);73.痰盂;74.纸篓;75.家用海绵;76.海绵夹持器;77.金属绒丝;78.清洁用钢丝绒;79.擦拭用鹿皮;80.清洁用鹿皮;81.清洁布;82.清洁抹布;83.擦洗用旧布;84.浸透除垢剂的清洁布;85.上光用皮革;86.家用非电力抛光器械和机器;87.抛光手套(起抹布作用);88.抛光用皮;89.抛光材料(制剂,纸,石除外);90.擦鞋用非电动打蜡机;91.洗地板布;92.清洁器具;93.家务用手套;94.抹布;95.拖把(墩布);96.扫帚;97.羽毛掸帚;98.家用掸帚;99.扫地毯器;100.地毯拍打器(手工具);101.非电气扫灰尘(掸灰)设备;102.清洁用金属衬垫;103.拼花地板;104.非电动打蜡机;105.擦鞋器;106.清扫器;107.钢丝轮;108.门窗玻璃清洁器;109.玻璃防雾布;110.非建筑用熔的氧化硅(非加工产品);111.乳白玻璃;112.车窗玻璃;113.玻璃板(原材料);114.非建筑用玻璃镶嵌物;115.水晶(玻璃制品);116.非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117.非纺织用矽玻璃纤维;118.非纺织用玻璃纤维线;119.非绝缘或纺织用玻璃纤维;120.彩饰玻璃;121.搪瓷玻璃;122.合成灵敏电导玻璃;123.不碎玻璃;124.钢化玻璃;125.透明石英玻璃罩;126.半制品玻璃管;127.鸟槽;128.鸟笼;129.牲口槽;130.家畜槽;131.家禽饲养槽;132.家禽环;133.动物饲养槽;134.人造留窝鸡蛋;135.鸟环;136.家用宠物笼;137.稻草盘(宠物用);138.稻草箱(宠物用);139.鸡笼;140.瓷器;141.陶器(茶具酒具除外);142.玻璃、瓷、陶的工艺品;143.纸板;144.擦子(家用器);145.筛子(厨具);146.(彩色)玻璃器皿;147.玻璃碗、盆、盒;148.玻璃杯;149.玻璃瓶;150.玻璃瓷塞;151.玻璃塞;152.玻璃烧瓶(容器);153.装腐蚀液用大玻璃瓶;154.广口玻璃瓶(酸坛);155.玻璃罩;156.玻璃标志牌;157.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158.家用玻璃管和棒;159.抗热管;160.药瓶;161.小玻璃瓶(容器);162.非贵重金属沏茶茶具、茶壶、茶水壶、缸;163.非贵重金属咖啡具;164.蒸煮壶;165.非贵重金属、非电气咖啡壶;166.酒具;167.牛角形饮水器;168.角制杯;169.茶叶罐;170.滤茶器;171.非贵重金属制无柄高脚杯;172.有柄大杯;173.细颈园酒瓶;174.细颈坛;175.饮用器皿;176.吸管(品酒用品);177.尝酒器(虹吸管);178.碳酸盐水吸管;179.啤酒杯;180.非贵重金属滤茶器;181.非贵重金属酒杯;182.非贵重金属茶具;183.金属平底锅洗涤器;184.金属擦洗垫;185.金属平底锅洗刷器;186.清洁用废棉纱;187.擦洗用废羊毛;188.非绝缘玻璃棉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等120项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委托书;
2、托盘检测报告;
3、产品陈列照片;
4、产品销售记录相关资料;
5、发票、装箱单、提单及摘译;
6、天猫、京东等平台销售网页。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杜邦公司于1995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馅饼托盘等商品上,该商标于199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2005年12月28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美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是否在第21类筛子(家用器具);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制厨房容器;家用或厨房用非贵重金属容器;非电气炊具;家用非电气辗磨机;家用非电力搅拌机;家用手工操作研磨机;手工操作胡椒研磨机;非电力厨房用搅拌器;非贵重金属过滤器;家用过滤器;奶瓶用非电力加热器;煮牛奶用防溢片;摇动器;家用非电力榨水果器;柠檬榨汁器;漏斗;喝饮料用盆;非贵重金属制油和醋调味瓶架;非贵重金属调味品瓶;调味品装置;胡椒瓶;胡芦瓶;饭盒;桌用刀架;手工调和器(鸡尾酒搅拌器);开瓶刀;开塞钻;洗碱液盆;进料用盆;餐桌中央盛花;糖果的非贵重金属架;菜单卡片夹;水果杯;纸盘;家用纸托盘;非贵重金属餐巾环、盒;装备齐全的野餐篮(包括盘碟);(桌上搁热等用的)金属支架;揉面板;擀面杖;面包篮;切面包板;面包屑盘;烹调用模子;蛋糕模子;果馅饼勺;金属煎烤串钎;蛋杯;框格支架(烤食物用);烤架(烤肉用);烘烤支架;烤架(厨具);馅饼托盘;烹调用金属小桶;厨房用切菜板;厨房用涂油脂匙;厨房用胶垫;非贵重家用托盘、篮子、罐、糖果盒、器皿;非贵重金属餐具(刀,叉匙除外);餐盘;汤碗;盆;勺子;碟;碗;色拉碗;糖碗;盐碟;盐瓶;蔬菜盘;罐;奶油盘子;碟子;碟罩;奶酪盘罩;烘蛋奶饼非电力铁模;非贵重金属蛋杯;非电力高压锅;非贵重金属油瓶;奶油碟;非贵重金属杯;模子(厨房用具);胶锅;大锅;平底锅;平底炸锅;非电力油炸锅;炖锅;锅盖;高压锅;非电力铁模;铁锅;铁壶;铁勺;铁桶;蒸屉;笼屉;笊篱;非电火锅;铁镬;筷子;手摇压面机;箩斗;纱罩;箩底;煤气火锅;铁丝筛子;磁疗杯;冰棍棒;冰淇淋勺;日用搪瓷、塑料器皿;盆;盒;盘;壶;杯;食篮;饭盒;手工操作咖啡豆磨具;非电力操作咖啡渗滤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亦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且非复审商标附着在指定商品上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进行实际销售的有效证据;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亦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难以确认交易实际履行情况;证据6为自行网页截图,真实性存疑,且基本均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证据亦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在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等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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