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498655号“大沽炮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4: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85号
申请人:天津市真地商贸有限公司金街酒销售分公司 被申请人:白娘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50498655号“大沽炮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6513375号“大沽炮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自2010年3月28日注册并一直使用的商标,已具有市场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商标597件,并出售商标,超出正常经营使用范围,属于恶意申请注册及买卖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复印件及U盘扫描件):
1、引证商标注册证、争议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其他商标驳回通知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大沽炮台塘沽陈列协议、产品送货单;
4、产品、产品包装及标签照片及视频、遮阳伞等其他产品照片及视频、门店销售照片;
5、包材采购合同;
6、广告宣传材料的订货合同、宣传推广物料照片及视频;
7、商品买断合同、产品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8、产品送货单;
9、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10、网络销售截图;
11、媒体报道资料;
12、侵权公司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统计表;
1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无业务往来,也不在同一区域,其根本不知晓申请人所谓的市场知名度。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对“大沽炮台”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并未超过公司经营范围。渑池县马头崖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关,郑州双连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确存在股东重合,但其注册、出售及购买商标均是业务发展所需,并非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白娘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可知,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大沽炮台”商标已在酒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大沽炮台”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就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大沽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