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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9193号“SEROV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12号
申请人:北京尊贵视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9193号“SERO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的第1506154号“SER 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SEROVA”与引证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SER NOVA”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和公共关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EROVA及图 商标 北京尊贵视界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