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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2460号“爱博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49号
申请人:湖南爱愽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2460号“爱博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98223号“爱博斯”商标、第38702128号“爱博思瑞”商标、第60783218号“爱博科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爱博思 商标 湖南爱愽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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