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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46516号“BIOFIL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3:3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346516号“BIOFI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08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7月26日至2022年0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2346516号“BIOFILA”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经长期使用享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授权书;
2. 《产品经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3. 订货单;
4. 实体门店替他人推销产品的照片;
5. “贝肤泉BIOFILA”商标产品销售发票;
6. 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替他人产品页面及销售记录;
7. 服务发票;
8. 决定书、答辩通知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贝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4月06日止。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现申请人。2022年07月26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仅为使用权证据。证据2-6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BIOFI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