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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408号“杰爱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3: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赫尔森保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钰
申请人因第6318408号“杰爱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75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药制剂(人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位于瑞士的医药企业,专注于研发用于癌症患者治疗和护理的药品。复审商标“杰爱尔”是申请人研发的用于治疗口腔黏膜炎、缓解口腔粘膜疼痛的凝胶药物“Gelclair”对应的中文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所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页及中文摘译、申请人官网对“Gelclair”的介绍打印件及中文摘译、“好大夫在线”平台上发布的《肿瘤放射科常用辅助药物汇总》文章、“Chemical Book”资料数据库上发布的《甘草酸二钾的用途》文章、“鸿海医药”及“世界标品”资讯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信息、(2018)最高法行再18号行政判决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查,与上述证据一致。
我局已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用于口腔溃疡和炎症的医药制剂”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限内。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介绍、产品展示信息等证据均为网络打印件,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且所显示的产品品牌为“Gelclair”,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直接使用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医药制剂(人用)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杰爱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