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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2305号“JZ Racing Luxu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2:37关于第67502305号“JZ Racing Luxu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89号
申请人:成都匠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2305号“JZ Racing Lux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52122号“JZ及图”商标、第25285338号“吉正J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该商标专用权自2023年06月08日起终止。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注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他人准备广告宣传和促销材料;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重要认读部分“JZ”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为他人准备广告宣传和促销材料;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