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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7577号“螺阿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2: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80号
申请人:陕西新远大科技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7577号“螺阿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61412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阿婆”,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冰
张玉广
刘阳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螺阿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