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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43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1:54关于第668943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25号
申请人:厦门铽瑞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4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7517号“豫景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82587号“瑞漫缇 RUIMAN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73174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豫景瑞及图 商标 厦门铽瑞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