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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50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0:48关于第678550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46号
申请人:杭州铭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5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12107号“my 门芽口腔门诊部及图”商标、第48525010号“my 我的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文字“my”,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牙齿增白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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