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2138137号“中海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7: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04号
申请人:中国海外集团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宇航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信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22138137号“中海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948538号“中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4352号“中海寰宇城 UNI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8540号“中海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74403号“中海凯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4417号“中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7933号“中海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第1948142号“中海地产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是不动产(建筑)领域知名度、影响力极高的企业,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行业关联度极高的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度极高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势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2、申请人网站介绍;3、中国房地产金融杂志关于“中海地产”的期刊报道;4、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所注册类别不同,申请人不应夸大其引证商标七的知名度,恶意打击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协议书、收据;3、企业文化墙实拍图、工服等物料实拍图;4、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关于“中海”、“中海地产”的相关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2019年3月28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37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商标驰字〔2010〕第296号文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七在“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于2010年1月15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未提交在建筑服务上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加之申请人“中海地产及图”在“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具体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中海龙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5645704号“熙诚制冷 Season Cooling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