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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76724号“许掌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91号
申请人:山西天星海外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76724号“许掌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6122号“许掌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3005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85492号“许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3005群组商品,即“冰糖燕窝”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冰糖燕窝”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冰糖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冰糖燕窝”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糖燕窝”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补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叶;甜食;糖;糕点;粽子;米;方便粉丝;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许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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