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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7929号“NICE 乃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93号
申请人:山东科美特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7929号“NICE 乃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265号“尼册 NICE”商标、第2019664号“耐斯 NICE”商标、第7918014号“纳爱斯 NICE”商标、第8827212号“NICE”商标、第13035299号“NICE PONPON”商标、第13035308号“NICE PONPON”商标、第13039079号“NICE PONPON”商标、第13084780号“NICE! smart,quality,everyday”商标、43843791号“纳爱斯 NICE”商标、第59886335号“美飘扬 NICE及图”商标、第62909828号“NICE美飘扬及图”商标、第66147016号“NIC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牙齿美白贴;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水;牙膏;浴室清洁用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NICE 乃厶及图 商标 山东科美特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