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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29799号“京小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2: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29799号“京小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36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受托管理”部分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基于京东商智指数转化技术为店铺提供排名查询、商品监控、流量提升等服务的平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处于实际使用中,并获得了良好的口碑。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京东官网上关于京东商智的简介;
2、京小宝官网关于“京小宝”的介绍;
3、网络论坛“吾爱破解”关于“京小宝”的讨论;
4、京小宝官网上关于用户操作后台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3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没有关联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招商银行提供的受托管理服务简介;
2、百度、360等浏览器关于“京小宝”实际使用情况的检索截图;
3、中国知网关于“京小宝”商品的检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5、豆丁网宣传文章;
6、京东618活动介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受托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6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在“受托管理”部分服务上注册的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受托管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中的网站页面介绍截图、网络论坛截图、用户后台操作页面、宣传文章等证据仅是对“京东商智”、“京小宝”的宣传与介绍,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京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