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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6054号“富锦恭喜发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498号
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6054号“富锦恭喜发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具备显著性,且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更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富锦”的延伸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富锦”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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