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被撤销的正当理由?

阅读:1916 2019-04-16 01:07:38 来源:中国商标网 作者:张家界商标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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