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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演长达6年之久的“益达”商标之争终于见分晓啦!
相信大家日常生活中应该对于“嘿,你的益达!”“不,是你的益达!”这两句广告语没少听。这是美国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下称箭牌公司)推出的无糖口香糖品牌“益达”,益达口香糖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而另一家广东省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倩采公司)在牙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益达YiDa”商标时,却画风立变为“嘿,我的益达!”“不,是我的益达!”一场商标纠纷也随之上演。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4年10月,注册申请人为陈英志,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药皂、香皂、牙膏、皮革洗涤剂等商品上,2010年7月该商标转让至倩采公司名下。但是此后,箭牌公司向该商标发起“阻击”,但一审二审接连失利。最终这场商标纠纷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起纠纷作出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与箭牌公司引证的3件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非常接近,普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一般难以作出清晰准确的判辨。所以,应当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